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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表处注销︱北京代表处延期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瑞邦咨询网 日期:2014年02月26日 访问次数:

一、关于代表处工商登记注销所需文件如下:
1.由境外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及中文译文);
写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时间
2.由国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3.由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4.由海关出具的海关手续完结证明(原未做海关登记的,出具海关未登记证明);
5.由银行出具的关闭帐户手续证明;
6.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代表证》;
7.填写工商局表格(由我公司提供)。
   时间为:5--10个工作日。
 
二、关于代表处公安局备案注销所需文件如下:
1.由境外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及中文译文);
写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时间
2.公安局备案登记本;
   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关于代表处企业代码证书注销所需文件如下:
1.由境外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及中文译文);
写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时间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电子代码卡;
   时间为:5--8个工作日。
 
四、关于代表处海关注销所需文件如下:
1.由境外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及中文译文);
写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时间
2.原海关登记证;
   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五、关于代表处关闭开户银行账户所需文件如下: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财务章、法人章
3.销户申请书
4.未使用完的空白支票
注:以上税务注销,不含每年的年底审计(年底审计应为代表处每年必做的常规项目)
   时间为:2--8个工作日。
 
六、关于国税局税务注销所需文件如下: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税务代码章
4.税务登记表
5.提供税务登记表附表(如果有纳税鉴定,请同时提供)
(1)1997年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应提供该企业纳税方法证明;
(2)1997年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应提供该税务机关核发的征税、免税界定通知书
6.提供三年的企业缴纳税款完税证(复印件)
7.注销、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8.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撤销的函件(经贸委服务中心、银行、保监会、工商局服务中心等)
9.提供总机构关于企业变更、撤销的决定报告
10.提供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通知书(包括注销当年的汇算清缴通知书)
11.按经费换算收入方法提供三年的会计师查帐报告;按核实、核定方法纳税的代表处提供三年的合同复印件
12.提供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13.填写检查记录
14.按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固定资产说明
(1)      实行摊销的,需提供税务机关批复
(2)      一次计入的,需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上注明;如查帐报告未注明,需企业提供说明及固定资产清单(单价、购入年月等)
15.纳税人办理清算、注销、迁移申请的补充说明
时间为:20--40个工作日,。
 
七、关于地税局税务注销所需文件如下:
注意:如代表处有外籍个人,需先办理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清算。
1.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1)此表中的“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按照税务登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证与工商登记证不一致的,需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申报人”由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3)“纳税清算申报情况”填写在地税局缴纳的需清算的三个年度各税种数额;“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在递交《纳税清算申报表》时由承办人辅导填写。
(4)上述(1)、(2)、(3)所列《纳税清算申报表》的各项由代表处自行填写,如有修改,在修改处加盖代表处公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丢失,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登报声明。
3.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
4.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
需写明代表机构注销原因、代表机构注销的准确日期。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需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翻译件上需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5.税务登记表原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供)
如《税务登记表》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6.税务代码章
税务代码章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7.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1) 2003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都需提供。
(2) 2003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只需提供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3) 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8.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
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工商登记证如过期,需先办理工商登记证延期手续。
9.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验证后及时返纳税人,同时将系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清算表中填写的各数据进行核对,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1)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三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两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
(2)税收缴款书包括:营业税税收缴款书、中方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缴款书、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缴款书等。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代表机构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营业税为其他方式的需提供清算报告原件,免税的无需提供。
(4)如果涉及车辆过户转卖或报废的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清算报告中必须列明代表处涉及的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
10.中方人员工资明细表
(1)需写明代表处在纳税清算年度内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额,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
(2)如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纳税清算年度内的工资明细表,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每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由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11.纳税清算年度内代表处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
各类原件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代表处如使用总机构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由总部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如租用业主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且不在我局缴纳  城市房地产税的,需提供由地税局代给开出的发的 票原件。
 
备注:
1.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在国母语或英语。
如总机构被收购由收购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机构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外文证明需由代表机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打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若相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多页的,需要在每页右下角编写序号,在首页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计XX页,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4.凡是进行纳税清算的代表机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资料,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时间为:30--50个工作日,。
 
八、关于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个人所得税完税(清算)所需文件如下:
1.自然人纳税清算表
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同时注销,而且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未单独办理过纳税登记的,不用单独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将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完税情况在清算报告中说明即可。
2.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1)、需注明该人从何时开始任职,何时结束任职,在境内外有无兼职(如有兼职需注明在何处任何职,同时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每月境内外总收入是多少(如每月不一样,需提供每月收入的明细情况),有无奖金(如有应注明每笔奖金的金额),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负担方(如不注明默认为公司负担)。
(2)、在境内企业如有兼任职务的,需注明总机构是否发放工资,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的金额,是否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需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在国母语或英语,由代表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5)、如总机构被收购由收购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机构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税收缴款书及相关完税证明原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各数据应与系统进行核对,如发现系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1)、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三个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两个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首席代表为中方的并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工资明细表,并写明首席代表的收入金额,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其本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由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4.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复印件
(1)、境外有兼职,按天纳税的外籍人员和台湾居民,需提供本人护照或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不能提供完整复印件的,视同任职期间均在境内工作。
(2)、境外有兼职,按天纳税的港澳居民,需提供回乡证复印件,同时出具在任职期间内所有的进出大陆境内的记录,由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离任月份按天纳税的,提供护照离境日期页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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